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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黑龙江公考申论热点:究竟还有多少地方保护政策需要清理

发布:2013-04-2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现在,各种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以某建筑企业为例,企业内部现有实体性公司约30家,但因各地准入要求而设置的非实体性公司达到了60多家。

    这些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很多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逐步成长壮大。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一些问题,也值得重视。比如在一些行业,存在比较严重的地方保护现象,割裂了开放统一的全国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以我了解的建筑业来说,这些年,国家在建筑市场管理、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对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管理建筑市场的思路和模式,一定程度上仍体现为“重准入、重审批”,这在提高建筑企业进入壁垒、控制建筑企业数量、限制无序竞争、改善建筑企业从业结构上,无疑有其必要性。

    但这种良好的初衷,也会给市场竞争主体带来“重准入、轻管理”的导向,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出于政绩等方面的考虑,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会对本地企业、本行业企业采取一些照顾和保护的措施。

    比如,对按照资质管理办法本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外地企业,被要求必须先在当地注册,获得当地准入审批,方可在当地参与招投标。有家建筑企业,企业内部有实体性公司约30家,但因各地准入要求而设置的非实体性公司达到60多家。

    凡此种种,人为地设置了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藩篱,造成局部的市场垄断和行业垄断,阻碍了全国统一建筑市场的形成,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这种状况,看似保护了当地企业,短期内可能对当地GDP增长有一定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受到保护的企业就会心存惰性,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这些企业要么停滞不前,要么逐渐沉沦,遑论做强做大。

    市场机制的要义是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参与主体机会均等,平等参与竞争。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应该在统一的规则下,同台竞争,优胜劣汰。

    因而,建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业已制定的各项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对各地自行设置的准入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凡不利于全国开放统一市场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并履行好监管责任,确保规范和优化市场竞争机制和环境。

    这一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也大篇幅谈到政府职能转变,提出要减少行政审批、发挥社会力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等。希望地方政府按中央的要求和市场化的规则,切实减少行政审批,撤除人为的藩篱,将工作重心由“重准入、轻管理”转变到“重服务、弱准入”,为所有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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