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黑龙江公务员申论热点:怎样理解“大病医保须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2月5日《新京报》)
张贵峰(湖北市民):人们为避免“因病致贫”而缴纳的保险金,无疑没有任何道理“计征个税”。众所周知,在个税征收上,国际通行的一个基本原则正是“居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而如果我们承认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乃是一种基本民生权益,为此缴纳的保险金也是一项基本生活费的话,答案自然不言而喻。不难看出,税务部门所以会认为“大病医保金也须计征个税”,或许存在这样一个囿于表面文字的偏颇误判误会,误以为“基本医保”就仅仅只是“小病医保”而不应包括“大病医保”,甚至误以为“大病医保”乃是一种奢侈性医保,无关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福祉。
时言平(重庆职员):对个体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课税,是否合法合理?虽然民众在情感上也许难以接受,但理性去考究,会发现国税总局的解释并无不妥。原因在于,虽然个体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救命钱”,却是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障产品,并未纳入个人所得税法里规定免税的类别之列。税务部门依法收税,合乎法理。
因此,将批判的矛头纯粹地指向税务部门,恐怕指错了方向。“救命钱”课税的问题实质,实为制度衔接上的失偏。
刘英团(河南法律工作者):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必须兼顾到税负的公平性。正如有网友所言,“大病医保金就是救命钱,你做不到免费医疗,老百姓忍了,你还要打救命钱的主意。”
笔者以为,企业年金也不是一种普遍缴纳的险种,但相关政策已经给予企业缴纳部分一定比例的免征额度优惠。企业给员工缴纳年金能免税,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怎么就不能免税?
张枫逸(河南公务员):如今,“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的消息再次触动公众敏感神经。难道救命钱也得交税?大病临头还要雁过拔毛?网络上对此呈现一边倒的质疑和反对声音。其实,这属于严重误读。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既然公众不需要缴费,也就不存在是否需要交纳个税的问题。事实上,“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所指的并非大病医疗统筹,而是商业性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