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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立法者要善于捕捉人心经验

发布:2015-08-0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立法者要善于捕捉人心经验
  不久前,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每一位关心立法的社会公众,都可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意见。这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体现,也意味着中国立法更加重视公众意见和背后的人心经验。
  此前,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讨论,多集中在拐卖儿童罪。所谓“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话题,大有全民参与之势。随后,草案二审稿的相关修改,被媒体解读为“收买儿童,一律入刑”,迎来一片叫好。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在一般人尤其是受害家庭的内心,尽管有些收买儿童的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但他们同样算得上“人贩”。如果立法者对这种人心经验不予回应,尽管有可能在法律的逻辑上自圆其说,却很难称得上是合于时代、贴合人心的立法。进而言之,在变革时代的中国社会,立法者应该更加充分而理性地回应当下人心中对法律的期待,从而把握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法律与人心的关系。
  立法者首先要意识到,法律有着先天的滞后性,变革时代的法律尤其有着自身局限。从刑法视角看,儿童是作为国家的公民而存在的,儿童首先是国家的孩子,国家有责任保护儿童不作为商品被贩卖。另一方面,儿童又是家庭的,与父母、家庭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伦理纽带。法律尤其是刑法,如果不能对后者给予有力捍卫,势必意味着刑法在保护目标上的局限性。尤其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拐卖儿童案件中无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就显得不够,未能抚慰当事人及其家庭的伦理痛苦。这是需要立法者予以体察的。
  立法不仅仅事关规则体系的建立,还要能够安顿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回应人心所向、修补人世秩序之缺。在那些看似狂热的民意背后,蕴含着巨大的伦理痛苦和情感诉求。被拐卖儿童的父母遭受的伤害,不止来自儿童沦为商品这一法律事实,更来自于家庭的破裂。换句话说,儿童作为保有自然权利的“人”和潜在的国家“公民”,生养在某个具体的家庭之中;儿童身上并不仅仅蕴含着法定权利,还承载着特定的伦理位格。被拐卖儿童沦为“商品”的过程,也是他们从有“家”的孩子减损为社会“孤儿”,以及原有家庭伦理秩序支离破碎的过程。特别是在如今核心家庭占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中,失去孩子,无疑等于家庭人伦关系的坍塌。这是一种在现有法律制度中无法获得抚慰的伦理痛苦。
  因此,转型中国的立法者,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历数刑法中与家庭相关的条文,以及我们有过的几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家庭的社会功能和伦理内涵在法律上不断缩减,这构成了当下立法者必须面对的时代处境。作为立法者,需要悉心捕捉和把握当下的人心经验,比如人们如何感受亲子关系,如何理解家庭的人伦秩序,等等,并将其纳入法律的价值序列中。如此,才能使法律有可能承载特定的伦理理想,为当下的中国人找到心仪的生活秩序及其法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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