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黑龙江佳木斯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招聘公告
2015佳木斯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招聘公告
为充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和《佳木斯市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报市人社局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2个岗位,详见招聘计划表。
三、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年龄及其他要求(详见招聘计划表);
5、统招本科以上学历;
6、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7、身体健康,符合岗位的身体要求。
四、招聘程序
1、发布公告
通过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及电视台、佳木斯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2、报名和资格审查
①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2个工作日止,每天9:00-16:30期间受理报名。报名时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从事所聘专业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件均要求持有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3室。联系电话:6684433,联系人:吕述祥。
②资格审查: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资格审查确认贯穿招聘工作始终。
③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1。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则相应调减或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3、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和面试权重为总成绩的6:4,综合成绩出现并列(包括加分),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录用。考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①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文字综合能力等相关内容,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生考试时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其它证件无效)。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按1:3比例确定招聘岗位面试人选。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②面试:按照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内容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工作经验、语言表达能力、协调分析能力、问题处理与解决能力、形象仪表及应急反应能力等,面试成绩为100分。与总成绩同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总成绩=笔试总成绩X60%+面试成绩X40%)
③政策性加分。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文件,项目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3年内参加乡镇级、县级、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分别加15分、10分、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再相应增加2分。在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享受项目生相关待遇。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报名时需提供省项目办出具认证材料,报名结束时未提供所需认证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
4、确定人选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1:1比例确定人选。考试总成绩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待公示无疑义后进入体检环节。
5、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的要求,由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6、考核
由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体检合格的人员,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等形式,全面了解拟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重点考核其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并出具考核报告。
7、录用和公示
体检、考核合格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佳木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录用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8、聘用及待遇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公示无疑义者,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被录用人员纳事业编制管理,享受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五、纪律与监督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对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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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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