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招聘辅助人员62人公告
2017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招聘辅助人员公告已公布,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获悉,2017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招聘辅助人员62人,报名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3月12日9:00-16:00。报名地点大东区广宜街21号明城国际大厦A座1楼。
2017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招聘辅助人员62人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我公司面向社会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聘用制辅助人员62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一)业务部门辅助人员38名,具体包括:
1、业务部门辅助人员30名,限男性。主要职责为协助检察官从事提审、侦察、看守、抓捕等相关工作。要求法学类和公安学类相关专业毕业,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优先考虑。
2、技术部门辅助人员8名。主要职责为协助检察技术人员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要求计算机类相关专业,具有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二)综合部门辅助人员9名,具体包括:
1、综合部门辅助人员4名。主要职责为协助相关部门从事机关事务辅助性工作。要求中国语言文学类和法学类相关专业。
2、财务部门辅助人员3名。主要职责为协助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相关工作。要求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3、新媒体辅助编辑2名。主要职责为协助政工宣传从事辅助性工作。要求艺术设计及相关专业,具有新媒体文字、美术编辑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特别优秀者年龄放宽在38周岁以下。
(三)速录员15名。
主要职责为协助检察官从事询问记录、文稿录入、归档等辅助性工作。要求文字录入速度达80字/分钟以上,准确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具有速录师等级证书以上人员优先考虑。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具体岗位中的相关要求。
(六)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二)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辅助工作的。
三、工资待遇
本次招聘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管理,委托招聘公司招聘管理。招聘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2970元/月(含“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单位缴纳“五险一金”。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简章
在中国沈阳人才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和华厦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官网同时发布。
(二)报名
1.登录中国沈阳人才网(syrc.com.cn)下载填写报名表,以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所有岗位实行定向报名。
2.报名时间:
2017年3月10日至3月12日9:00-16:00
报名地点:大东区广宜街21号明城国际大厦A座1楼
3.报名材料: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相关经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4张。
(三)技能考试
速录员岗位进行文字录入技能考试,考试形式为听打,播放一段录音,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打字速度要求在80字/分钟,准确率在95%以上方可通过进行笔试测试)。
(四)笔试
对通过资格审查和技能考试的人员统一进行笔试。
1.考生登录中国沈阳人才网打印笔试准考证。
2.笔试考试试卷采用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题型,满分为100分。
(五)面试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照1比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统一进行面试。
1.通过笔试的考生登录中国沈阳人才网打印面试准考证。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满分为100分。具体情况详见中国沈阳人才网发布的面试通知。
(六)体检
1.按照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的,按照面试成绩确定。
2.体检标准参照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以聘用,出现空缺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补录。
(七)政审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参照招录公务员的标准进行政审。
(八)公示与聘用
1.对拟聘用的辅助人员在中国沈阳人才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
2.拟聘用的辅助人员须服从市检察院岗位调剂,否则不予聘用。
3.拟聘用的辅助人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经考察合格者,正式录用。
本次招聘信息均以网上发布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招聘方解释为准。
报名咨询电话:31361179/31651834/31837648
点击下载》》
华厦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