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区辖各位考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8〕109号)文件规定, 现就我区2018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佳木斯市前进区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所辖区域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学生,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三)已经毕业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且按照相关规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人员;
(四)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请于2018年4月20日—4月30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2.申请具体要求:教师资格国考合格的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红色)进行网报,往届师范类毕业生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绿色)进行网报。网上申请报名人员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按要求提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核。
(二)现场确认权限及程序
1.区教体局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2.确认地点:佳木斯市前进区政府二楼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佳木斯市长安东路61号)
3.确认时间:2018年4月23日—5月4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4.申报人员提交以下材料(详见附件):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2份);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由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1份);
(8)自备牛皮纸档案袋一份。
(9)蓝底免冠2寸近照(4张)
(三)关于参加国家统考成绩合格的2018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2018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持在校期间合格学业成绩单和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录取三联单进行现场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待取得毕业证后,凭毕业证到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四)关于往届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2017年以前(含2017年)已经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以持毕业证书及教育学、心理学成绩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历相对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
(五)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成绩的保留时限
按照相关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获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三、要求:
1.凡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考生要严格按照“网上申请”及“现场确认”规定时间进行,逾期不予受理。(现场确认时,考生材料必须带齐)
3.区教体局联系电话:0454-8691639。
原标题: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开展面向社会认定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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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单张,双面打印,考生用表)
(A4单张,双面打印,考生用表)
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体育局
201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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